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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建标字[2004]104 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定、计取,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主体结构防护外的安全围挡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及砂石散状材料堆放地的硬化、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所需费用。。 第三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发包、承包方应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报价和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价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工程施工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申请和领取,未办理《核定通知书》的工程,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方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程序是:首先到工程所在县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加盖公章,报工程所在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市直单位、滨城区及开发区的工程直接到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加盖公章,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 第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设施项目全部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工程承包方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核定手续;设施项目已拆除的不再办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取得《核定通知书》后,必须将《核定通知书》复印件三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发包、承包方对申请核定设施的内容、数量 有异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到施工 现场据实确认;仍有异议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条 对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中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方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如发生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经确认、发证,不需再进行编审,应按核定费额与工程发包时暂定金额找补差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核定通知书》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和翻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l日起施行。原滨州地区建委滨地建标发[2000]6号《关于实施滨州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核定通知书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建 印发 安全文明施工费 核定 办法

 
抄送:省建设厅、省标准定额站

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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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4/7    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