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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04]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搞好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各市标准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市情况,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要对从事标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登记入册,摸底排队,做好培训计划,按照鲁建标字[2003]10号文件《关于做好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抓好落实。要把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纳入到继续教育的范畴,并将继续教育情况除登记继续教育学时外,可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考核、评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如有发生,严肃查处。 二、积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也是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各市标准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应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将向国家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项。 三、做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登记备案和制订指导工作。各市标准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措施,定期监督检查,对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抵触的企业标准,应当自行废止。对现有的企业标准及时上报建设厅备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要高度重视地方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措施,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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