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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在全国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投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之际,我们召开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具有特殊的意义。下面,我就2004年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和2005年的工作部署谈几点意见。
一、2004年工作回顾
2004年,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两条主线,以修改《建筑法》为契机,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加强标准造价管理,加强农民工培训和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重点,全行业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一)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2004年,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形势下,建筑业的绝对产值仍比2003年有所增长,实现增加值95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1%。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621亿元,增长19.5%,上缴税金959亿元,增长26.4%,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2004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成就显著,青藏铁路已累计铺轨743公里,西气东输工程全线投入商业运营,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同时开工建设等,显示出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发展的勃勃生机。对外工程承包发展迅速,2004年完成对外承包营业额174.7亿美元,同比增长26%;新签合同额238.4亿美元,同比增长35%。据美国《工程新闻记录》评选的2004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中,中国公司有47家进入排行榜,比上年又增加4家。中建、中港、中国路桥等一批优势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许多项目都受到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好评。
(二)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取得阶段性成果
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2004年,根据各地的书面上报资料,已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超过50%(包括部分在建项目)。我们对2003年以前存在拖欠的已竣工项目逐项建立档案,共清理出13.2万个拖欠项目,拖欠总额1860亿元。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逐项核实,2005年2月28日,已解决825亿元,占已竣工工程拖欠的4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705亿元,已解决271亿元,占拖欠总额的38%)。其中,上海、江苏、辽宁、山东、安徽、陕西、北京、浙江、黑龙江、天津、湖北等地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达50%以上。但还有部分省市还款比例比较低,其中不足30%的有青海、河南、广东、云南等。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国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绝大部分已经偿还,农民工工资的历史陈欠已基本解决。截至2005年2月4日,全国上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为337亿元,已经偿还334亿元,按期实现了第一阶段的工作目标。
部门配合地方努力,清欠工作进展顺利。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17个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组织进行重点地区和项目的督办。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清欠工作,建立了日报、月报制度,健全了举报投诉、有诉必查制度,对隐瞒不报或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及时依法做出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山东省政府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十几个县,从税收、省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建设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新疆自治区政府对53个拖欠新疆建工集团的政府项目进行现场办公,与欠款的建设单位签订了还款协议,乌鲁木齐市政府拿出1亿元用于偿还市本级财政拖欠工程款;北京市密云县政府对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资金确有困难的政府工程,采取由县政府向有关部门一次性提前借支和为乡政府垫付,再从今后的预算中扣除的办法解决政府拖欠,保证了清欠计划的顺利完成。
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四川省采取措施对不执行清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市场行为限制制度。江苏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无限期地停止其参加工程投标等综合性处罚。湖南省公示了拖欠工程款单位的名单,将这些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全面的市场禁入措施。天津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卡制度。上海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河北省实行了农民工工资公示牌制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探索建立了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
(三)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新的进展
全国统一建筑市场逐渐形成。建设部和铁道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具有甲级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具有公路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以及有关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揽相关的铁路工程,进一步开放了铁路建设市场。许多省市已经将外地队伍进入本地市场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了外地队伍管理费等歧视性政策。
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完善了招投标活动运作规则。召开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现场会,对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思路进行了研究探讨。北京市建立了一整套从招标、开标、专家抽取到评标全过程的监控系统。上海通过事前抓工程量清单招标、事中抓专家评标公正、事后抓公正度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方式。天津、上海、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云南等省市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加大执法力度惩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业主的市场违规行为,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据对北京等14个省市的统计,2004年在建工程项目144245个,总投资12673.37亿元,查出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项目1072个,投资额174.63亿元,分别占在建工程项目的0.74%和1.37%,涉及1184个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已对有关单位进行了处罚。
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各地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圳市组建“建筑工务署”,将主要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了管理范围。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部分城市组建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启动了试点项目,取得了初步成效。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四)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取得新进展
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状况分析等多项专题报告,为修订《建筑法》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建筑法》的前期修订工作基本完成,修改稿扩大了《建筑法》适用范围,强化了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业主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它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提出了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了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一批关于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我部组织进行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健全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为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启动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完成了内地与香港注册建筑师资格互认工作。
建立集中受理审查机制。为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确定了集中受理审查的工作制度,调整简化了资质管理程序及日常变更程序。各地也积极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浙江、上海、福建等地,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资质审查程序以及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五)全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004年,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咬住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一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下降,去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与2003年同比分别下降了11.46%和13.12%。二是重大、特大事故减少,去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与2003年同比分别下降了12.50%和18.60%;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死亡21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与2003年同比分别下降66.67%和53.33%。三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比较稳定,全国有24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其中湖南、江西、黑龙江等11个省区市死亡人数下降幅度都在30%以上。北京、吉林、上海、四川、青海等10个地区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
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建立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并组织了19个检查组,对河南、广东等十几个事故多发省份进行了重点督查;建立了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事故约谈制度以及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开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个人安全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示,将重大事故情况即时向社会发布;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完成了《2004年度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施了以施工图审查为核心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提出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意见,对勘察质量进行了专项治理;发布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质量安全隐患管理的通知,组织全国30个省区市对2367项大型公共建设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结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纠正。贯彻落实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将对外承包企业的海外工程质量情况同国内企业资质进行挂钩,会同商务部共同组织了两批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建设上海浦东、井冈山、延安三所干部学院是新时期加强党执政建设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我部领导高度重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多次派人并组织专家赴三所干部学院检查工程质量,指导工程建设。目前,三所学院已经开学,中组部的领导同志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起草制定了《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加强了地铁、城市桥梁、供气、供水等应急预案的联络、协调工作。会同安全部、国家安管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铁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标准、事故预防及设计、建设审查指导等工作。
(六)工程标准造价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逐步形成了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配套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全面开展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提出了今后3-5年的工作规划。全年新批准发布标准206项,其中国家标准12项,行业标准121项,地方标准73项。进一步完善了地铁和轨道交通的相关标准。会同卫生部研究并落实了18项公共卫生设施方面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完成并发布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启动了《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针对一个时期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所带来的影响,北京、广东、湖北、河南、甘肃等地造价管理部门,提出适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的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意见。
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成效。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建设部会同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活动。北京等12个创建城市的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建设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无障碍设施,极大便利了残疾人、老年人和全社会成员的出行和生活,2004年12月通过验收,被命名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
(七)继续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我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建筑业改革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提出了方向。江苏、福建、湖北、山东、湖南等地已经颁发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对于促进地方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努力改善建筑业农民工就业环境。我部颁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办法》,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逐步杜绝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的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进一步简化农民工用工手续、积极引导农民工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加快建设系统劳务用工信息系统建设,减少农民工的盲目流动,在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加大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研究制定技术进步指标体系,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进行了更新,宣传贯彻《2003-2008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努力促进建筑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2004年,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六点:一是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谨慎实践,与时俱进地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调整不合时宜,束缚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些制度、标准、观念和作法,使我们的工作富有成果;二是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过去管具体、管微观的工作方式向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转变,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成效,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三是明确工作主线,全面联系、辩证统一地分析问题,提倡开放式管理,树立协调配合的工作理念,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的效率,在改革发展和协调配合中解决问题,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四是充分利用市场资源、专家资源、行业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和智慧,深入研究问题,提高决策科学性,不断建立适应国民经济全局性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五是形成不断学习的工作氛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学术讨论,建立学习型政府引领学习型社会,不断提高行业的政治水平和监管水平;六是充分发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各地工作交流,及时发现总结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大家共同提高。
2004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尚有一定差距。当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依然艰巨,业主行为不规范问题还较为突出,承建单位自律能力差,工程监理、造价等咨询机构发育不完善,市场中介环节还很薄弱;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任重道远,长效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没有形成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三是城市防灾减灾应急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理能力不强,村镇建设中农民自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四是工程建设中的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工作亟待加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工作刚刚起步,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二、关于2005年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005年全国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程建设工作,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提高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以清理拖欠工程款为主线,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主线,提高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为主线,促进建筑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能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全面发展。
(一)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全面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建设系统党员正在认真开展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要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动当前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边学习,边思考,边整改,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认真查找近年来建设工作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建设系统的工作涉及行业多,热点、难点多,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较多,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结合先进性教育,务必理论联系实际,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要把握新形势下建设工作发展趋势,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本领,提高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行政能力,为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贡献。
(二)以清理拖欠工程款为主线,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清欠工程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得到了人民群众拥护,建筑企业对此也寄予厚望。我们要从提高解决关系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突出问题的能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成果,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毫不松懈、再接再厉把清欠工程款工作做好。
今年是国务院提出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第二年,其工作目标是:基本偿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其中东部地区要全部偿清政府拖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偿清政府拖欠;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规范竣工决算、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监督计划实施;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要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明确清欠责任,落实还款计划。清欠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清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清欠工作。要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目标、资金筹措渠道等,并按计划还款。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清欠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逐级、逐项落实还款计划。对制定和落实清欠计划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
第二,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把还款计划落在实处。落实还款计划前提是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从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性收费、资产变现收入,以及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等资金中,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本级政府拖欠的工程款。省级政府对于贫困县的拖欠,特别是按标准建设的普九义务教育项目造成的拖欠,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补贴帮助还款。对于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三,积极推进房地产项目拖欠的还款。已经确认的,抓紧还款;尚未确认的,要督促双方尽快确认签订还款合同,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要通过司法解决。各地要抓紧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烂尾楼”、“死帐”等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目标实现。要把拖欠工程款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工程、教育工程、交通工程等作为清欠的重点,摸清情况,分类指导,加强督查,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部际协商会议作用,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要组织两次全国督察,并抓好典型案例的专项督办工作。要及时做好还款统计上报工作,部际协商会议将定期向各省区市政府通报还款情况,各地也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表扬先进,督促还款较慢的地方。
第五,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已出台的法规制度,凡资金不到位的项目绝不能开工建设,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和审计工作,防止形成新的拖欠。二是要加快其他配套制度建设,建设部要研究制定带资施工行为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管理办法和政府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并加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力度。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与国务院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克服困难扎实工作,确保2005年清欠目标的实现。
(三)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主线,提高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
我们要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继续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整合监管力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科学、民主、依法行政能力。
第一,按照WTO的规则,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即将结束,我们要按照WTO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按客观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国情,加快推进我国工程建设监管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清理、修改、完善法规制度。
第二,继续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是重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是引导企业发展的最好手段。我部正在研究企业资质管理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管。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宏观调控为手段,以满足市场竞争需要为原则,修订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企业资质标准。修订企业资质标准要进一步淡化对过高的注册资金的要求,更加注重对企业资信的要求;要进一步淡化对大型、贵重施工设备的要求,培育设备租赁市场,更加注重对企业专有技术的要求。将来特级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工法。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公开、规范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加强企业资质事后监督,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同时健全个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加强和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为了更好地转变建设部的政府职能,加强城乡建设领域的市场监管能力,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部成立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是承担建设领域稽查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将调整为:组织对建筑市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立并管理建设稽查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建立建设稽查统计系统,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制定建设稽查规则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制度,负责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建设行政部门的稽查工作。相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的扩编和职能的重新定位,一定会为规范城乡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为主线,促进建筑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锦涛同志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全面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目前,我国建筑总耗能约占社会总耗能的30%,建筑节能潜力巨大,意义深远。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节水重点在于抓好城镇住宅与公共建筑,节地的潜力在于做好村镇规划和布局,同时注重建筑墙体革新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努力促进我国建设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一,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要研究制定《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住宅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其整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和配套政策,统领这项工作的开展。要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工作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通过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省地标准。希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工作对转变本地区经济增长方式,对确保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对建设节约型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切实抓出成效,发挥我们建设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研究确定新时期建筑方针。建筑方针是设计的指导思想,是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当前在一些标志性建筑设计中,出现一种追求“新、奇、特”的“视觉冲击”,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节能环保和经济性要求的倾向,对此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忧虑。还有很多城市的大广场、宽马路、大户型住宅建设等,不顾国情、不顾能源资源条件的倾向值得我们反思。我们要防微杜渐,见微知著,在调查研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新时期的建筑方针,制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希望建议各地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促进我国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对建筑业技术创新的引导。要通过制定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的十一五规划》和《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明确我国建筑业技术创新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要建立市场引导和政府推动,建筑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分工协作的技术创新体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以专利、专有技术权属和有偿转让为动力的技术创新机制,大力推广成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我们要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为契机,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努力提高建筑工业化、部品部件标准化和施工机械化程度。
(五)继续加强标准体系的建设,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经济保障
工程建设标准是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工程造价管理是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基础。加强标准体系和市场形成造价机制的建设,是建设领域积极应对WTO的一项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关系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要进一步加大标准和造价工作的力度,强化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推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重点,规范招标投标中的计价活动,健全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推动标准和造价管理事业全面发展。
第一,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今年将重点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研究和论证,同时,要研究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有关办法,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各行业、各地方要积极参与这些法规制度的研究和编制,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协调、组织和落实好有关规定。
第二,要继续完善标准体系。今年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目前建设部正在全力组织编制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很快将批准发布。年内还将继续组织开展节能工程验收、太阳能应用、雨水利用工程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这些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农村住宅的规划、建筑标准等。二是推进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发展。各行业,尤其是工业行业,要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拟定的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财政专项经费,务求取得实效,用3~5年改变标准规范工作相对落后的状况奠定基础。三是继续推进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安全及公共交通等领域标准规范的编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三,要加大标准实施与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今年,部里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重要的标准规范,特别是一些涉及安全、健康、节能、节水、节材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行业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针对建筑市场低价中标导致合同纠纷和工程质量问题,在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工程施工经评审最低价中标评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贯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研究建立在政府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有效的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政府工程在招标投标中计价行为。抓紧制定修订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指标,修订完成《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构成标准》,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及时分析建筑生产要素价格变动趋势,利用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有关价格信息。
(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构筑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提高市场监管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适应加入WTO、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我们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一项长期任务。今年我们要针对市场监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加强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将各类工程建设信息、各类企业和各类执业人员的信息,包括不正当竞争、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加快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今年市场整顿的重点是规范业主行为对违反招投标法规、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进一步治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和执业人员依法经营和从业。要健全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要认真查处,限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并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种大案要案,共同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
第二,加强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要积极参与七部委联合编写制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办法》,继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政府工程管理经验,尤其要对各地目前实行的工务局、城投公司等几种模式,加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研讨,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明确试点城市的工作目标,使试点工作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切实推动我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
第三,积极贯彻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发展迅速,但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的份额还十分有限。我们要认真总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拓展国际工程承包的信息渠道,认真调查研究企业走出去中面临的各方面问题,会同商务部共同研究制定扶持企业走出去的具体办法,加强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服务。
(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任务量大面广,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工程的技术风险和安全责任也随之增大。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带着感情和责任抓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一,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涉及方方面面,企业是工程质量的主体,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与“安全”有关的质量方面,主要包括结构、抗震、消防等的工程质量。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按照《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在总结质量安全监管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全过程从施工图审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统一到一个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环节、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通过考核,提高质监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要出台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企业质量管理标准,以国家推荐标准形式指导、规范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三是出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四是加强薄弱环节质量监督,总结研究广东等地区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引导和监管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村镇建设特点和现有管理体制,建立村镇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加强对村镇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村镇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品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农村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二,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近年来,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企业和政府更加注重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要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遏制建筑施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目标。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出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导则》等一系列法规和技术标准。二是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提高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控制能力。三是以预防为主,加强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等工程建设管理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源的监控,所有工地都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重大危险源;各地工程